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可以采取举手表决、鼓掌表决、电子投票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