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如何运作的

2019-06-28 0

1、调查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开会进行必要分工,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选派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协助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必要时,还可以从公安、监察、检察、审计、税务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协助调查。

2、为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调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协助和配合,要求如实提供需要的资料和记录,如实提供相关的证言和证据等。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阻碍,可以按照妨碍公务处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不具有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权,不能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手段,不能查询存款,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为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行为,往往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智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应直接调查,而应当监督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后,向智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3、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提供资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提供资料的公民要求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密,包括可以不向智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资料来源。

4、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班子对调查资料进行梳理和初步分析,然后召开调查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可以请专家参加讨论,帮助研究分析,然后采取协商一致或者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表决通过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所调查问题的事实情况,一般应包括调查过程、事实情况、分析意见、处理建议等。

5、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设立的机构,不是常设机构,问题调查结束后自行解散,无须专门作出撤销调查委员会的决定。以后在需要组织新的调查委员会时,再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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