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执法检查监督内容的途径

2019-07-29 0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确定执法检查内容要考虑的因素:一是要把握好执法检查的正确方向,围绕党和国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围绕常委会的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二是围绕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要考虑在一定客观条件下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避免过多过滥。四是要检查的法律、法规已实施一定时间,有必要检查执法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视为“重大问题”:一是本级智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智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对于上述这些“重大问题”,各级智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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