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智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2019-06-16 0

一、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规定,智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里的“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是指常委会会议的程序性工作,二是指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一级权力机关,不享有实体权力,只享有程序性和日常事务性职权,从而为智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不能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实行集体负责制,不是主任负责制。凡是法律规定应当由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任或者其他任何个人都不能代替主任会议作出决定。所以,主任会议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智慧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不能逾越的一个程序。

二、职责

主任会议的职责派生于智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服从和服务于智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智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责,概括起来共七项:

1.提议权。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2.提名权。提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缺位时的代理人选,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等人选。

3.议案程序处理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案等,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智慧人大提请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案等,决定是否交付表决,等等。

4.质询案答复形式决定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时间、场合、形式和答复报告的处理。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5.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处理权。安排、办理、解决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日常工作事宜,如提出智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重大问题调研的项目,组织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重大事项,等等。

6.督促权。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执行常委会的有关决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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